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根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及各项法规,为实现迅速、准确的信息披露并防止高管及员工的内幕交易,就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条(用语的定义)
  • ①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是指根据科斯达克市场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第一编所规定的披露义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影响的事项。
  • ② 本规定所称“披露责任人”,是指依据披露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可代表公司履行申报业务的人员。
  • ③ 本规定所称“高管”,是指董事(含符合《商法》第四百零一条之二第一款各项之一的人员)及监事。
  • ④ 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本规定所使用用语的定义,依照相关法令及规定所使用用语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除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第四条(内部信息的管理)
  • ① 高管及员工应严格管理因业务而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必需的情形外,不得将内部信息泄露至公司内部或外部。
  • ② 代表董事应制定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等的保管、传递、销毁等具体标准,并采取内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措施。
第五条(披露责任人)
  • ① 代表董事应确定披露责任人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披露责任人时亦同。
  • ② 披露责任人全面负责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相关业务,并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 1. 信息披露的执行
    • 2. 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的检查与评价
    • 3. 内部信息的审核及是否披露的决定
    • 4. 对高管及员工的教育培训等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必需的措施
    • 5. 对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承担披露业务的部门或高管、员工的指挥与监督
    • 6. 其他经代表董事认定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业务
  • ③ 披露责任人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下列各项权限。
    • 1. 要求提交并查阅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类文件及记录的权限
    • 2. 向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承担与内部信息生成相关业务的部门的高管、员工听取必要意见的权限
  • ④ 披露责任人在履行职务时,必要情况下可与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管协商,并可由公司承担费用寻求专家的协助。
  • ⑤ 披露责任人应定期向代表董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状况。
第六条(披露专员)
  • ① 代表董事应确定披露专员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披露专员时亦同。
  • ② 披露专员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接受披露责任人的指挥,并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 1. 内部信息的收集与审核及向披露责任人的报告
    • 2. 执行信息披露所必需的业务
    • 3. 确认披露相关法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必需的事项并向披露责任人报告
    • 4. 其他经代表董事或披露责任人认定为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内部信息的集中)

高管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发生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披露责任人提供相关信息。

  • 1. 发生内部信息时
  • 2. 内部信息中已披露事项发生须予撤销或变更的事由时
  • 3. 其他披露责任人提出要求时
第八条(内部信息的对外提供)
  • ① 高管及员工因业务原因,不可避免地须向公司的交易对方、外部审计人、代理人,以及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顾问合同的人员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就相关事项向披露责任人报告。
  • ② 属于第一款情形的,披露责任人应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协议等,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 内部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信息披露的种类)

公司的信息披露划分如下。

  • 1. 依据披露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的重要经营事项申报及披露
  • 2. 依据披露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的问询披露
  • 3. 依据披露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三节的公平披露
  • 4. 依据披露规定第一编第三章的自律披露
  • 5. 依据法第三编第一章的证券申报书等的提交
  • 6. 依据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与披露规定第一编第二章第四节的事业报告书等的提交
  • 7. 依据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重要事项报告书的提交
  • 8. 其他依据其他法规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实施)
  • ① 披露专员在发生第九条所定披露事项时,应编制必要内容并备齐必要文件等,向披露责任人报告。
  • ② 披露责任人应审核第一款的内容及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在向代表董事报告后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披露后的后续措施)

披露责任人与披露专员在所披露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媒体采访等)
  • ① 媒体等提出对公司的采访请求时,原则上由代表董事或披露责任人予以应对。必要时可安排相关部门的高管、员工接受采访。
  • ② 公司拟向媒体等发布新闻稿时,应与披露责任人协商。披露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向代表董事报告新闻稿发布的相关事项。
  • ③ 高管及员工获知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应向披露责任人报告。披露责任人应将相关事项报告代表董事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说明会)

就公司经营情况、事业计划及展望等举办的企业说明会,应与披露责任人协商后召开。

第四章 对内幕交易等的规制
第十四条(短线交易差价收益的返还)
  • ① 高管及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法施行令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员工,在买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所述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特定证券等后六个月内买入而取得收益的,应将该收益(以下简称“短线交易差价收益”)返还公司。
  • ② 公司股东(含持有股票以外的权益证券或证券存托凭证的人员。以下本条同)要求公司向依据第一款取得短线交易差价收益者请求返还该收益的,公司应自收到该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就依据第一款产生的短线交易差价收益事实通知公司时,披露责任人应立即将下列各项事项在公司互联网主页上予以公示。
    • 1. 应返还短线交易差价收益者的职位
    • 2. 短线交易差价收益金额
    • 3. 自证券期货委员会收到短线交易差价收益发生事实通知之日
    • 4. 短线交易差价收益返还请求计划
    • 5. 公司股东可要求公司向取得短线交易差价收益者请求返还该收益,公司自收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出该请求的,该股东可代位(代位)公司提出请求之意旨
  • ④第三款的公示期间为自证券期货委员会收到短线交易差价收益发生事实通知之日起两年,或至收回短线交易差价收益之日,以先到者为准。
第十五条(特定证券等买卖等的通报)

高管及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法施行令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员工,在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买卖及其他交易时,应将该事实通报披露责任人。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的行为)

高管及员工不得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含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及其他交易,或使他人利用该信息。

第五章 补 则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

披露责任人与披露专员应完成依据披露规定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教育培训等,披露责任人应将培训内容告知相关高管及员工。

第十八条(规定的修改与废止)

本规定的修改或废止,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布)

本规定在公司主页上予以公布。修改本规定时亦同。

附 则

本规定自2017年07月01日起施行。